房地产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是什么时候?
土地税是由个人或者单位依照规定对所占用土地向土地所在税务机关缴纳的一种税收,土地税是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的,最常见的就是房地产土地使用税了,那么如何确定房地产土地使用税截止的时间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于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截止时间,通常认为的是给业主办理了产权证后,以产权证上时间的次月为缴纳截止时间,然而,这是无法可依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的批准时间一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间,但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税法规定了通常的“实质”原则,《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一)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税法在实际操作中,规定是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主体。即开发商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协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即使此时开发商尚未取得土地权证,因为权证的取得经常滞后,时间也就滞后了。
国税发(2003)89号文明确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该文件可以看出: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已经代业主办理了土地使用证书,则显然截止日期就是交付使用月,交付使用次月不再对开发商征收土地使用税.如果开发商交付使用时尚未代业主办理土地使用证书,虽然此时土地使用证件在开发商名下,但是业主实际上是该块土地的具体用户,那么根据(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商的土地使用税截止日期,显然也是交付使用月。
同样,根据财税(2006)56号文件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上所述,我国对缴纳土地使用税截止时间是有详细的规定的,不管是房地产土地使用税的缴纳还是企业单位的土地使用税缴纳,纳税人都要应该按时,按数、合法的缴纳土地使用税,要做到不偷税、不漏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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