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征地片区青苗补偿调整了吗
一、济宁市征地片区青苗补偿调整了吗?
这个问题需要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征地信息为准,一般征地补偿至少每三年会调整一次。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在济宁市征地补偿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三、农村土地征用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要注意节约用地。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掌握用地控制指标,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征收土地的面积,不得多征、早征。
(二)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国家也要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补偿,对因征收土地而受损失的个人给予妥善安置和补助。
(三)谁使用土地谁补偿的原则
土地征收的补偿,不是由国家支付,而是由用地单位支付。用地单位必须按法定的标准,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意味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丧失,意味着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利益的丧失,故用地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妥善安排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五)保证国家建设用地的原则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被征地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这不但因为征收土地是国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且因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征收集体土地时才会产生青苗补偿费,青苗补偿问题很多时候也是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的,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土地的,不可能在征地之前都不告知村民征地的具体补偿方案,如果村民对政府部门公告的征地补偿政策有异议,也可以咨询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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