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合同之外,债权人可以约保证人单独约定管辖吗
在现实生活中,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顺利实现,债务人通常需要提供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那么,在发生纠纷之前,在保证合同之外,债权人可以约保证人单独约定管辖吗?小编告诉大家,债权人对保证人可以单独约定管辖。
在债权债务的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条款进行约定,可以约定的范围其中也包括了管辖的条款,所以债权人是可以约定对保证人单独管辖的。
一、协议管辖的基本概念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在合同管辖中,尊重意思自治。所以约定管辖优先。
二、协议管辖的法律规定
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因其是以当事人的意愿确定管辖法院的,又称为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协议管辖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我国法律具体规定了5个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当事人只可以在这5个地点中协议选择一家法院管辖。同时,选择协议管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不得对第二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选择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复杂,包括所涉及的地区、部门、参加的人较多,诉讼金额大和处理的结果对社会影响大的,必须由较高审级法院管辖。
当事人进行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上述要求,如果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违反了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或者选择了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归于无效。而协议管辖无效就实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
综上所述,债权人和债务人属于保证合同的双方,可以单独约定管辖。只要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即可。针对“在保证合同之外,债权人可以单独约定管辖吗?”这个问题,体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更多专业知识请登录本站网站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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