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的情形
一般保证是保证的一种,其与连带保证责任不同,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在满足法定条件时,就会产生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法律后果,下面,本站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以及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债务”指主合同纠纷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并且法院对于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
先诉抗辩权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本法条规定的是,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
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有明确约定。
一般保证人享有: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立法者在本条文中规定了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依法冻结,债权人的债权一并列入破产债权,因破产债权往往不能得到全部清偿,此种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3、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种权利,故,保证人有权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进行处分。
在这三种情形下,债权人可直接向保证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先诉抗辩权来阻却债权的实现。
从上述内容我们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在债权人没有经过诉讼仲裁且依法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权向一般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这个就属于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但是,如果满足的法定的条件,比如债务人的地址变更,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或一般保证人明确放弃权利的,或债务人破产中止执行的,就会导致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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