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捡到他人遗失的财物的,应该及时归还,不应独自占有。但有人会认为,谁捡到就应该归谁。这种先占想法是不对的,拾得遗失物与先占是不同的。那么,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有哪些?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有价值的信息。
一、定义
(一)先占
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先占制度的价值在于:实现物有所归,有利于物尽其用,同时它提供了一个关于私有财产起源的假说。
(二)拾得遗失物
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且实际占有该遗失物,是发现与占有两者相结合的行为。拾得遗失物为事实行为,拾得人有无行为能力在所不问。
二、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
法律实务中,两者很容易混淆,一般需要证明占有物是被人抛弃的还是遗失的,如何判断要依据常理。如把破旧的电视机扔到垃圾桶里,法官一般就认为是抛弃行为,但是一台全新的电脑放在垃圾堆了,法官就不会认为是抛弃。
(一)对象不同
1、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先占,前提是先占的东西处于无人享有所有权的状态,比如你扔掉了一台旧电视,这台电视机就是无主物,捡垃圾的人见到这台电视机,就是先占。先占之后,捡垃圾的那个人享有旧电视机的所有权,你不能再要回你的电视机。
2、拾得遗失物是不当得利的行为,遗失物是有主物,他人丢了遗失物,但仍然享有对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无权占有。比如,某人丢了一台电脑,被你捡到了,此时电脑的所有权还是丢失的那个人的,他有权请求你退还,如果不还,他可以告你。
(二)依据常理
对于无主物和遗失物的划分,这里是看事实情况。
1、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3、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综上所诉,先占与拾得遗失物的区别主要在于对象不同,先占是对无主物的占有,而拾得遗失物中的遗失物是有主人的。因此,我们在拾得遗失物时,必须无偿归还失主,而不能据为己有。但但拾得人因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失主应予偿还。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可以咨询本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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