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可以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吗?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被监护人有能力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房产设定抵押的行为,效力这么认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了观点。
父母抵押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属于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理由如下:
《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首先,本条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未成年人的父母,借由管理未成年子女财产之便,不当处分其财产,以致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
其方式则为限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定代理权,监护人行使法定代理权必须在为被监护人利益这一边界范围内进行,逾越此边界,如果不是为被监护人利益处分其财产,则构成无权代理。
另外,鉴于房产的重大价值和抵押行为的高风险性,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非为其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相对人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该抵押行为确系为子女利益而实施。
比如父母以房产设定抵押办理银行贷款为子女就医筹措医疗费用或出国留学费用,此种抵押行为直接对子女有利。
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签章让其承担抵押风险的行为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权代理,该代理行为无效。
也有观点认为,认定抵押无效不利保护交易安全,但我们认为,在无法兼顾交易安全与未成年人利益的情形下,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附:【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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