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是什么
一、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法律规定
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就是指股票的实际持有人将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当作抵押品,向银行申请贷款或为第三者的贷款提供担保。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二、我国《合伙企业法》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法律规定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我国《民法典》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法律规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四、我国《民法典》对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法律规定
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相关法条也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五、我国《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法律规定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法律在很多地方中对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法律规定都所有严格的管控,以上五部法律在使用时可以相互参考,股权质押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已经变得很常见,股东所持的股票在急需用钱的时候也是常常被用来质押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权利质押。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宿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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