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过错医疗行为
由于医疗行为具有高度专门性的特点,所以就一般性的诊治活动而言,医生享有高度自由裁量权,患者应当予以配合,当然医生应谨慎注意患者的健康利益,否则该行为违法。如果医生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医疗行为强加于患者,对医生裁量权不加制约,忽视患者方作为契约一方的主动性,侵害其私法上的处分权利的权利,这显然不公。所以,为了调整这种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对患者决定权的尊重逐渐成为医方的一项义务。
2、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病员生命健康权所遭受的损害,包括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及其它损害后果。精神损害也属于损害后果,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因医疗过失、医疗过错往往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并由此引发精神上的困扰和痛苦,因此绝大多数的受害人(包括直接受害人患者和间接受害人患者的亲属)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个比例大大高于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虽然在这些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案件中,确认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已不在少数,但并不意味着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在审理医疗纠纷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还是存在很多的疑问有待于解决。这突出表现在法律适用、对精神损害的认定、主体资格、赔偿范围和赔偿数额等问题上。
3、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构成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要求医疗违法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违法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违法行为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是指造成损害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医疗损害侵害的客体是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医疗损害赔偿包括患者作为弱势群体一方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包括因为医方的权利受到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在从事各种医疗行为过程中,由于违反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在医疗程序上或者医疗用药过失给患者造成生命和健康损害时,在患者和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之间产生的赔偿债权债务关系。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出现了疾病后也是需要到医院进行救治,当医院因为某些原因造成了医疗事故后,也是会给当事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同时也可能给社会舆论造成恶劣的影响,所以国家也是规定医疗事故的受害方是有权利向事故责任方索要赔偿金,具体根据实际情况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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