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行政处罚罚款范围有哪些
一、当场行政处罚罚款范围有哪些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应向当事人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 当场处罚决定书是在行政机关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时使用。
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要求
1.机构代码。要按照统一规定的机构代码印制或填写。
2.文书标题。由行政机关名称、 文书名称组成,分两行写在文书首部中间位置。
3.文书编号。按照统一的编号规则填写。
4.当事人。要求确定处罚对象是个人或者单位后,相应写明处罚对象的姓名或单位全称。
5.违法地点。要求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6.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罚的,应当是情节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没有必要进行技术鉴定或进一步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一般可以采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违法行为具体内容的表述。
7.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范。要求写明违反法律规范的名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法律规范名称要写全称,不能使用文号代替法律规范名称。
8.处罚的法律依据。要求写明处罚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及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
9.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有两种方式,一是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二是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日期之前改正。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相应的方框上打勾。
10.行政处罚的内容。要求分项写明处罚种类和数额。如对当事人处以警告或罚款的,均应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罚款数额的填写应当使用中文大写。
11.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如要求当事人当场缴纳罚款的,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如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在相应的方框内打勾,并用中文大写数字写明该期限。
12.复议行政机关。应当写明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的名称。
13.诉讼法院。应当写明受理诉讼请求的法院名称。
14.行政机关印章。应当加盖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印章。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印章大多是事先已经加盖好的。
15.处罚日期。处罚日期即文书制作日期,填写处罚日期应当与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相一致。
16.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具体实施当场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本文书上签名或盖章。本文书可以由一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声章。
17.签收人。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气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书十五天之内,其他行政复议或者是行政诉讼。如果不在法定的诉讼时效进行提起的情况下,那么人民法院就不会在受理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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