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送达规定是什么?
一、环境行政处罚送达规定是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送达规定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环境行政处罚一般要在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五条【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监测、鉴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五十六条 【处罚决定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根据需要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七条 【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公证送达或者其他方式。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二、环境行政处罚的执行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在下列期限内提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二)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三)第一审行政判决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四)第一审行政裁定后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后起算的180日内;
(五)第二审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80日内。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对于环境方面的一些行政处罚是可以按照行政罚款或者是行政拘留相关的负责人员来进行处罚的,当然了,不管怎么样,行政处罚的决定是需要送达给当事人并且抄送给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这是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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