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一、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内容有: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需要注意事项
1、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2、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3、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4、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5、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6、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7、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8、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9、鉴定人经法院通知,不到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延期审理或者重新鉴定。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鉴定意见不能瑕疵状态。这是因为,司法鉴定意见与案件实体结果密切相关,只要存在瑕疵,就会影响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只要鉴定意见稍微出点问题,定意见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允许补正或者进行合理解释。就视为没有这个证据。
刑事案件中的笔录辨认不能够作为立案证据使用的情况在正文中给出了解答。需要注意的是,鉴定结果对与案件的处理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因此鉴定意见必须是精确无误的,而不能使产生歧义不能辨认的瑕疵状态,否则会对于整个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非常不良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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