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22)桂03刑终48号
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XX,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壮族,初中文化,住灵川县定江镇八里四路18七彩花园北区7栋22单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龙XX,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黄维航,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住资源县XX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XX犯故意伤害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桂0329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X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郭XX出庭执行职务,因冠新肺炎疫情的影响上诉人邹XX通过在线庭审方式参加诉讼及辩护人龙XX、黄维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走上诉人邹XX犯故意伤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撒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2021)桂0329刑初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蒋XX
审判员唐运才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钟毅聘
书记员申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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