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有什么区别?
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都是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二者,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一、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伤害后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地造成了死亡。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并不希望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只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无致人死亡的故意。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出于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二、相同与不同点比较
根据上述二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可以明确区分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是,二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均出于过失,既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死显然以具有伤害的故意为前提,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对于家庭矛盾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应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在量刑上予以区别。这类案件,被告人一般在主观恶性上、社会危害性上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件相比较小。在对这类案件的量刑上应比社会上逞强斗狠、蓄意伤害类的故意伤害案件较轻。就本案,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先嘱咐其儿媳去看看其丈夫是否需要上医院,后到其姐家又嘱咐其姐去看看其丈夫的伤情。虽然其本身并没有亲自为其丈夫治疗,但从其嘱咐其儿媳、姐姐的行为可以看出其主管恶性并不大,扎伤其丈夫也是由于一时冲动,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殴打所致。被告人刘xx又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在量刑上对其减轻、从轻处罚。这样既有利于彰显社会正义,又起到惩罚犯罪之目的。更有利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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