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备形态属于犯罪吗?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备形态属于犯罪吗?
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云贵川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非暴力手段将妇女、儿童拐走,以便出卖的行为。
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买取、换取妇女、儿童的行为。
贩卖,是指将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售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接送,是指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过程中的接收、运送的行为。
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
偷盗婴幼儿,是指秘密窃取不满6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七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同时实施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亦构成一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如果是拐走妇女儿童的行为人不是出于出卖的目的的,而是出于其他的目的的,此时就属于是拐骗妇女儿童罪,此时法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但是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在拐骗过后又将其送回的,视为存在悔过的情形,所以应当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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