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一、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判罪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依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据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刑法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判罪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非罪的界限
(1)是否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征或少征税款。不征是指明知纳税人应当缴纳税款而不向其征收或者擅自决定对纳税人免征税款,少征是指实际征收的税款少于应征的税款或者明知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条件,弄虚作假,擅自决定减税的情况;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到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指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或者虽然不满十万元但具有索贿、贿赂或其他恶劣情节的。
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共犯的界限
(1)如果税务工作人员在偷税过程中给予积极的帮助,同时自己假装不知,不履行其法定职责,不征少征税款,则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偷税罪的帮助犯,以偷税罪共犯论处;
(2)如果行为人只是对偷税人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为徇私情私利,因此不征少征应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应当为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五、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本罪的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2)时空条件不同:本罪仅发生于税收征管活动中,而玩忽职守罪存在与各种国家公务活动中;
(3)主观方面不同:玩忽职守罪是过失行为,而本罪要求有直接的故意并要有徇私舞弊的动机。
作为自然人或者是企业和组织,只要达到纳税标准的,都是要进行纳税的。进行征税的人员是没有资格进行不征税或者是少征税。这个税收是国家的,执法人员进行征税是工作也是义务,不征或者是少征,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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