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可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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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个法制的社会,但有些时候我们用法律手段申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而遭受到了错误的法律裁决,使我们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我们该怎么办呢?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还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诉,因为这些责任应当由国家承担赔偿的。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形是可以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诉呢,以下列举了几类行为。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四种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综上所述,当事人可以比照以上具体的情形描述,满足以上所述情形的相关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进行国家赔偿的申诉,申诉成功,由国家来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对自身涉及的具体情形不是很了解的,可以提供相关证明咨询律师进行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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