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一、口头证据相关规则
1、口头证据规则为实体法规则还是程序法规则
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相对性在证据法上的反映,其条件是必须与合同相对性、最佳证据规则及禁反言规则相一致,所以,有人认为它首先是合同法内容,即“口头证据规则系契约法中之实体法,而非如字面上所显示有关证据方面之“证据法”。从该规则的内容看,该规则要求当事人的特殊行为,在以后的书面行为面前失去其应有效力,同时,较早的行为,对于以后的该文书,不产生增加或变更的作用,而且任何被提出用以证明较早行为的证据,不具关联性,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从这个角度说,口头证据规则又有证据规则的一面。
2、附停止条件的文书中的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有附停止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时,该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条件不成就,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取决于不确定的事实。
3、无效或可撤销的文书口头证据规则的适用
严格言之,一项法律行为,须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有可能成为无效行为,受到法律的否定而不生效力,更无可执行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无效合同的若干情形。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并非无效,但行为人如果主张其行为有瑕疵,行使撤销权,则有可能使该行为自始不生效力。如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主张合同有瑕疵。如果当事人不主张合同瑕疵,由于撤销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合同即能正常发生效力。
二、实物证据相关规则
1、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
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 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
2、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
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3、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
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
以上就是实物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应用规则。综上可知实物证据具有真实存在的客观意义,需要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去获取或者保存,能够证明某种场景下的真实情况。而口头证据通常是作为实物证据的一种附加补充,有着它适用的特殊范围,但是仍然具有法律效应。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石家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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