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审判组织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在社会文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少不了必须要对生活当中的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的,而近代文明民事审判又为我国的科学的社会化管理奠定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为了能够有效的实现民事审判的整个过程和目的,民事审判其实应该是有符合法律程序的审判组织的,可能很多普通民众没有了解过民事诉讼法审判组织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审判组织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合议制、独任制。
民事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组织形式。 根据案件性质、审判程序和审级的不同而异。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形式有两种:
1、合议制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案件的审级不同,合议庭的组成也不同: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陪审员是直接从群众中选举产生,或者由人民法院临时邀请参与案件的审理,行使审判权的非专职审判人员。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是全部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审民事案件,合议庭必须全部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与第一审民事案件审判组织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一特点是由第二审的任务和性质决定的。无论是第一审,还是第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必须是单数。
(3)重审或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应当按原审案件原来的审级确定,即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不论再审案件原来是由独任审判员审理或由合议庭审理,再审时都必须适用合议庭形式进行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无论原来是第一审或第二审,均应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必须由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是集体审判组织,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对外保密,不得向诉讼参与人泄漏。
2、独任制
由一名审判员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即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依第一审程序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一般非诉讼案件。
由此大家就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审判组织的概念其实并不难理解的,一般在我国的民事审判过程当中审判的组织其实无非也就是合议制和独任制这两种状况,都是法庭的工作人员依法组成的,比如说有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审判的称之为合议制,还有一种独任制比较特殊的,那就是只有一名审判员负责审理当前的民事纠纷,但是独任制只适用于那些特别简单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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