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移送管辖的条件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每一个法院只能对自己拥有管辖权的案件行使管辖,如果在受理民事案件之后才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话,可以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但是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同时还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那么移送管辖条件都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移送管辖条件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不存在移送管辖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因此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这是对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随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同时,还必须正确理解本条所规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义,才能正确认识和适用移送管辖。所谓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对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约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须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依法确无管辖权时,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规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间相互推诿或者争夺管辖权,又可以防止拖延诉讼,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意见》的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实践中,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进行了实体审理,而当事人又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可视为当事人放弃了异议权,也可不必移送管辖,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继续审理。
二、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的注意事项
级别管辖中的移送管辖必须注意一下几方面:
1、上级法院只有在必要时候适用个案,当然,上级可以依职权决定;
2、上级应向下级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统计检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认为无须重判无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审理;
4、基层法院认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无期或死刑的,应当按照司法解释要求的程序和时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应全案上移。
关于移送管辖条件,上文已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整理出了移送管辖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供各位进行了解。实践中,为了避免出现各个法院逃避管辖的情况出现,因此要求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即使之后的法院没有管辖权,也是要对案件进行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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