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一直都是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就民诉中对于管辖的规定而言,首先要注意区分一般地域诉讼管辖和特殊地域诉讼管辖。那么,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是什么?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365律师将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是法律针对特别类型案件的诉讼管辖作出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特殊地域管辖的十种情形,同时这些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并不排斥一般地域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上述特殊情形的法定管辖,允许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和法律事实所在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进行共同管辖,使多个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有共同管辖权。
二、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具体规定
1、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
5、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6、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7、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9、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
10、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关于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概念及其相关解释。民事诉讼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十种情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纠纷,尤其以合同纠纷为主。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需要注意纠纷的具体情形以及所适用的管辖,才能确定案件所管辖的具体法院。更多相关知识建议您咨询365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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