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必要共同诉讼分别立案吗?
一、非必要共同诉讼分别立案吗?
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多个原告在实务中可以单个起诉、也可以一起起诉;法院可以立一个案子,也可根据具体案情分别立案。
非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这是非必要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基本区别。所谓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是指各个共同诉讼人与对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请求权的性质是相同的,即他们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属于同一类型。正因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而不是同一的,所以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对其中一个诉讼标的作出的判决,其效力也不及于其他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
构成诉讼标的同种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基于同类事实或法律上的同类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数个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人向欠交物业管理费的数个业主提起的交纳管理费的诉讼。
(二)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公共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公共汽车乘客数人受伤,若干受害的乘客要求赔偿的诉讼。
(三)基于数人对同一权利义务的确认形成的同种类诉讼标的。例如,甲对乙、丙、丁分别提起的关于特定不动产所有权确认的诉讼。该争议的不动产并不是乙、丙、丁所共有的不动产,甲的确认请求并不是针对共有人,而是分别针对乙、丙、丁的,因为乙、丙、丁均主张该不动产为自己所有。如果甲的请求是针对共有人的,则为必要共同诉讼。
二、非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有两个以上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普通的共同诉讼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因此要成为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两个以上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向同一法院起诉或应诉。
(二)由同一法院管辖,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三)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普通的共同诉讼的目的在于实现诉讼经济,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即使符合普通的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但如果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也不能合并审理。
(四)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也同意合并审理。在符合以上条件的情况下,是否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但应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不同意的,法院不能硬性合并为共同诉讼。
非必要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主要有:第一,两个以上的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第二,由同一人民法院进行受理的;第三,法院和当事人都认同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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