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一、内部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
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
1、具体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与特定事项的处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项对特定人的处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项对可以确定的一群人的处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项对不特定人的处理。
3、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4、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性处理
所以,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内部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该项所指的行政行为被概括为内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作性质,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或行政首长对所属机构人员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准、答复等,以及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安排、计划、制度等。对于这类行为的可诉性,行政诉讼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由于不涉及具体相对人的权益,行政机关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之无直接利害关系,故司法实践将其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另一类是人事性质,指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调动、考核、升降工资等。这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内部行政行为。至于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的区分,就像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一样,不存在绝对的界限。对一些既具有内部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又具有外部行政行为某些特征的行政行为,如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处罚、学校开除学生的学籍等,如果最终对相对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实质性影响,且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则作为可诉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
以上就是有关于内部行政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吗以及和行政行为有关的知识了。由上文可以看出,内部行政行为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外部行政行为范畴的。更清楚的认识什么是内部行政行为的方法是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青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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