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价值大于争议标的额怎么办
一、诉讼保全价值大于争议标的额怎么办?
诉讼保全价值大于争议标的额的,应该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九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二、诉讼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这种可能性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的。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
第二,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内容,比如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
第三,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第四,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也不得受理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请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三、申请财产保全需准备哪些材料?
1、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
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3、担保财产所有权人出具的担保函(单位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案外人必须亲自到法院签名);
4、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
5、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6、当事人申请查封、扣押机器设备、货物等物品的,必须提交该物品的准确名称、存放地点、数量、价值及保管情况等,并根据法院的要求承担查封、扣押物品的保管责任等材料。
一般情况下,被保全的标的物跟案件当中所涉及到的标的额应该是吻合的,若被保全人认为保全价值大于争议标的额,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事实上,被保全人如果向法院提供了等假担保,也可以请求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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