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起诉书会写明累犯的身份吗?
一、累犯起诉书会写明累犯的身份吗?
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查实犯罪嫌疑人曾经犯过罪的,并且有可能构成累犯的,会在起诉书中载明曾经犯过的罪,但不会直接写累犯。对累犯规定了应当在其所犯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增加刑期—般不少于3个月。累犯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构成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二、累犯有哪些类型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殊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罪犯论处。”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特殊累犯是指同种累犯,即因犯相同之罪而构成的累犯。这里的相同之罪,刑法规定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特殊累犯,也就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累犯是指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被认定为累犯的情况需要在原本的犯罪法定刑的基础上,增加刑罚,一般不能少于三个月的刑期,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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