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任审理和简易程序有什么联系?
一、独任审理和简易程序有什么联系?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审判组织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是指其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与普通程序相并列的独立的诉讼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57、264条规定,下列案件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达一方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简易程序是适用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是和欧通的程序并列,并且和普通的程序向独立的诉讼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一方数量众多的情况,发回重审的情况还有被告下落不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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