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普通程序能否独任审理?
不能。因为独任审判不适用于普通程序。根据《法院组织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针对普通程序的规定,普通程序不可以独任审理。我国审理民事案件的程序有两种,一种是普通程序,需要合议庭进行合议审理,另一种是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所以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是两种不一样的程序,而不一样的程序的审理方式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决定案件适用程序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其实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的程序中,无论是特殊的规定还是普通的规定都是需要我们严格的遵守的,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是出现了诉讼的情况要及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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