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可以要求法院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
在大多数的离婚诉讼案件中都离不开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有的希望可以对方一次性付清抚养费,这样以后都不要来往,那么离婚诉讼可以要求法院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吗?不能的话还有哪些支付方式呢?这应该是面临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当事人想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
一、可以要求法院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吗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来看,当事人的这种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或调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情况往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2、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3、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4、不损害他人权益。
也就是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很难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二、有哪些支付抚养费方式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采取两种给付方式。
一是定期给付,这是给付子女抚育费的一般方式,一般以月、年为支付的时间单位。有固定收入的,但每月有相当收入的,应当按月给付。没有固定收入的,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每半年一次或一年一次定期给付。
另一种方式是一次性给付,这种方式是按月或年应付的抚育费数额乘以应抚养的年限,计算总数,一次给付完毕。
注意: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用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抚养方应为子女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不得用于子女生活教育之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同意一次性支付的,这也是为孩子和双方考虑,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在支付方式上也是定期支付的情况为绝大多数,就算一次性支付也要保证这份抚养费专款专用。如果您想提出这方面的诉讼,可以向本站网站离婚方面的专业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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