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备的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一、完备的遗嘱应包括哪些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二、遗嘱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以上几种遗嘱需要分别满足形式要件,如自书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字以及年月日。代书遗嘱需要代书人和被继承人之间无利害关系。而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除不同的遗嘱需要符合不同的形式要件之外,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对于无效遗嘱还有以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因此,不满六周岁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如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无行为能力、后来有了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仍然无效。如果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之前的遗嘱效力。
(三)立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根据遗产继承律师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受胁迫受欺骗往往难以证明,尤其是立遗嘱人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他人若想通过诉讼认定立遗嘱时的情形属于受胁迫、受欺骗,必须要有足够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证据证明。
(四)除以上情形导致遗嘱无效外,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的,遗嘱被视为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遗嘱人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处分也导致遗嘱部分无效。继承诉讼中常见夫妻中一方先死亡遗产未分配,另一方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自己的遗产进行处分,涉及到配偶遗产的遗嘱条款内容无效。还有立遗嘱人,之前签订了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对名下的财产已做处分,在遗嘱中再次处分,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遗嘱条款部分无效。
法律上其实也没有强制性的规定遗嘱固定的写法,只不过,如果一份遗嘱中缺少以上这些基本内容的话很容易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刚立好遗嘱的情况下,给大家的建议是最好不要马上去办理公证,因为事情总是在发生着变化的,不公证就能随时随地更改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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