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走司法程序的过程是怎样的?
离婚走司法程序的过程包括去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进行立案、人民法院会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和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三十六条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一般经过以下过程:
1、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2、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对案件立案处理;
3、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且将开庭时间告知当事人;
4、人民法院在审理结束后,应当对该案件进行判决和宣判。
二、协议离婚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立案,并且通知当事人。在立案后,应当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在审理结束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审理的情况,对案件进行判决,判决后,应当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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