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收入减少请求退还部分孩子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一、因收入减少请求退还部分孩子抚养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因收入减少请求退还部分孩子抚养费能得到法律支持,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二、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承担抚养的一方是需要按照约定的标准或者判决的标准来支付抚养费,但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无力承担的,是可以协商进行减少支付的,相关情况可以由当事人提交有关证据到法院进行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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