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在法律上属于共同财产吗
一、农村自建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农村自建房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农村宅基地的房子其实是比较特殊的,它的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所有。
且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基地上的房屋通常没有房产证的,只有宅基地,且宅基地证和房产证不一样,它只能登记一个人的名字。
那么夫妻离婚时,判断宅基地房屋归属如下: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产的权利归属一般以建房申请书上核准的申请人数为准。
如果夫妻双方都为建房上的申请人,即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
否则,就算女方户口已迁入男方户口上,也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当然,在家庭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
离婚要求分割,需要考虑的是宅基地房屋建造的出资情况,以及建房时所付出的劳动等的情形。
还有一个注意点是,夫妻离婚分割时,先要分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这一部分,然后再从这一部分进行相应的分割。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是什么?
1、夫妻双方在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是没有明确的时间界定的。
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
而且如果夫妻双方认为协议不妥,只要双方都同意,也可以对已经约定的财产重新约定,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
2、约定形式具有多样性。
双方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所有等形式。
3、契约具有优先性,因为国家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也采取的是契约优先的原则。
4、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即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一旦约定,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一般是不能随意更改的综上所述,在广大农村,农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
女方出嫁后,一般将户口迁移进来。
之后双方感情破裂要离婚的,如果自建房是在婚前男方出资修建的,是个人财产。
而在婚后双方共同出资建设,房屋产权证书中登记两人姓名,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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