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再婚后生一女可以降低大儿子的抚养费吗
离婚后,夫妻双方沿着各自的轨迹奋力向前,也可能逆水行舟最终被推至谷底。
随着身体状况、经济收入等发生巨大变化,抚养费变更纠纷也日益增多。
增加抚养费也好,降低抚养费也罢,都不是你想变就变的,通常需要双方协商达成合意,如果双方争执较大,则只能诉诸法院解决纠纷,我们将结合下面这个案例和大家谈谈这个问题。
01案情回顾
2018年9月,方女士和袁先生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儿子由方女士抚养,因方女士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另聘住家保姆,遂由袁先生每月给付7000元抚养费,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止。
2019年,袁先生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女儿,为了减轻负担,他多次找前妻方女士商议减少儿子的抚养费。
袁、方二人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离婚时考虑到儿子上学方便,双方约定房子暂由方女士和孩子居住,等儿子毕业后再把房子卖掉分割价款,但袁先生此时却提出将其中一个房间出租,用2500元租金来折抵抚养费,方女士表示无法接受。
见此提议被否决,袁先生干脆不想给付抚养费了。
2020年9月至11月,方女士仅收到袁先生转来的3000元,二人遂再次协商,袁先生表示可以不出租房间,但自己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女儿,实在负担不起大儿子每月7000的抚养费,以他现在的收入至多每月给付3000元抚养费。
双方最终未能达成合意,遂对簿公堂。
02法院审理:
不减!一审法院: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方女士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袁先生补交1.8万元抚养费,自2020年12月起仍按每月7000元给付抚养费。
袁先生提出反诉,称自己收入下降又再婚再育,现已无力支付,且孩子实际需求没那么多,遂要求将儿子抚养费降至3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袁先生补交1.8万元抚养费,结合袁先生收入下降、再婚再育、儿子每月开支情况,将孩子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双方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均不服,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不减!仍按每月7000元给付抚养费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袁先生与方女士离婚时,双方其实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书,一份为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另一份是双方私下签订的,两份协议对于抚养费的约定均为每月7000元,可见这一数额是当事人深思熟虑的结果。
此外,近两年的时间,袁先生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说明这个约定的金额并未超出袁先生的支付能力,如果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不存在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时的约定。
对于袁先生提出的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首先袁先生签署离婚协议时,并非以再婚再育或孩子的实际需要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其次,对于疫情期间收入下降的问题,袁先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
综上,法院对袁先生的理由不予采信,遂驳回其上诉请求,判决袁先生补付抚养费1.8万元,依法改判袁先生自2020年12月起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儿子18周岁时止。
03变更抚养费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三种情形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然,需要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①随着经济水平提高、物价上涨,原定数额难以满足实际生活需要,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②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的费用已经超过原定数额;
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二)要求降低抚养费的三种情形相应的,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或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减少甚至免除支付抚养费:
①长期患有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收入来源,确实无法按照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的,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②因犯罪被捕入狱,无力给付的;
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用的。
综上所述,不管是要求增加抚养费数额,还是要求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都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损害子女的利益。
对于上述问题你怎么看呢?可以和我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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