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程序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环境行政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法定方式和步骤的总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它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环境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一切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
第一审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和判决4个阶段。
1.起诉
起诉是指行政相对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2.受理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接受立案的诉讼行为。《行政诉讼法》第42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也要在7日内作出不受理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3.审理
审理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也称法庭审理。
4.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环境行政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争议作出具有强制性决断的审判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
(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案件的裁判,在其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由于当事人的上诉而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行政诉讼法》第6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人民法院裁判的错误,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它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审判活动所遵循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
审判监督程序并不由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而引起,一旦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并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根据生效裁判是第一审审结还是第二审审结,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
法律规定的环境行政诉讼程序有三个,当事人提起诉讼,进入的诉讼程序就是第一审环节,受理起诉后会审理,会给出判决书。如果对判决存在疑义不满可以向上级法院起诉,这之后进入的就是第二审程序。还有审判监督程序,但注意这个程序需不是当事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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