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应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同样的,它也可以适用于咱们的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当然,要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需要满足相应的特点的,它也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那么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有什么局限性?下面,就让本站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吧!
一、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特点?
1、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即以损害事实与责任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为前提,若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能承担无过错责任。
2、并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归责的要件,若以过错为归责的构成要件,那就成了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适用中的局限性
(1)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设计中的缺陷。如我国《民法典》与其他部门法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定不统一。
(2)在司法实践中有局限性。如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行为人的过错,对确实无过错的行为人不公平,使得行为人不情愿承担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能掩盖国家或政府在环境污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4)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可能使一些无过错致害的企业陷入经济困境甚至破产,而且,即使企业破产,也不能使众多环境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从上述介绍中咱们不难看出,虽然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实用性是比较强的,涉及范围也是比较广的,但是其在具体的案例实施中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原则上的规定也有一定的不统一性,当然,这种不统一也造成它在使用上的困难。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本站许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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