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总则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随之废止。《民法总则》的内容即《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合同的运用在日常生活当中已经是非常普遍的一件事情了。合同的种类可以非常多,如果不通过法律的手段来对合同的相关签订作出约束的话,会给合同带来一定的混乱。下面小编就详细的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的总则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什么?
1、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理解与适用:涉及第三人时如何处理,有待明确。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5)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理解与适用:与“双方虚伪意思表示”的关系有待明确。
(6)部分无效、部分有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1)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返还财产、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前半部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理解与适用:不论过错
(3)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后半部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理解与适用:过错损害赔偿
以上的民事行为会导致签署的合同无效。
我国《民法典》当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一些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根本就不受法律保护,不具备法律效力。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还有就是合同的签订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条款,有违公平原则等这些合同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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