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期待利益规定的情形包括什么?
在《保险法》司法实践中,难以界定的期待利益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出租车营运损失、货车、客车营运车辆停运损失、收入不确定人群的财产损失。
1、出租车营运损失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出租车辆营运性损失应当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性损失的一部分,保险公司应当在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车停运损失不是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而是因车辆受损而产生的预期收入损失,是间接损失,可以根据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按照所在地同行业收入标准计算。
2、货车、客车营运车辆停运损失的确定。通常货车、客车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主要包括停运损失、养路费、保险费、运管费、减值损失
3、收入不确定人群期待利益的确定。对于收入不确定人群期待利益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是难以界定的。收入不确定人群期待利益主要是误工费。在交强险司法实践中,误工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来确定的。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也对期待利益做了规定,认为期待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尚未存在,但基于其既有利益预期未来可获得的利益。虽然这两部法律都对期待利益的赔偿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理论界对期待利益损失如何赔偿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一致。
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1、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受害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
2、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
3、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财产损失。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
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地对权利人(即受害人)财产上的直接损失都能够注意保护,而对于期待利益的损失则往往保护不足。出现这种偏差,主观上的原因在于:期待利益损失不是一种实际损失,在客观上无法准确地判定;赔偿期待利益对加害人过于苛刻,受害人则可能会因此获得不当得利。
其实无论是各种类型的权益的损害都是需要得到侵权者的赔偿的,只是对于赔偿的问题有所不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一定是要注意相关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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