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赔偿?
异地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谁承担就要看实际的情况;
1、由于登记机关的错误而导致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学界关于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两种争论:一种观点认为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只有在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因为过失导致登记不当,给真正权利人造成了损害时,登记机关才负有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登记机关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登记机关只要因为登记错误给真正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比之下,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更为合理。因为,导致错误发生的原因很多,其中不免会出现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能预见但是却无法避免原因或者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导致异议登记记载于本身意思不符,导致登记错误、遗漏登记内容或遗失登记材料。假如一律不加区分的追究登记机关的责任,则未免太过严苛。这里所说的登记机关承担过错责任的依据实际上是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的错误。
2、异议登记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目的恶意申请异议登记,导致权利人的利益损失,应承担过错责任。在这种情形下,这里的“过错”应该和其他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中的“过错”范围更小一点。这里的“过错”应当是除过过失的过错,虽然两者在文本含义上没有什么差别,但是两者具体到侵权行为中的表现是不同的,体现在行为人对于侵权结果的主观心态是不一样的。在过失引导下的侵权行为缺乏一定的主观恶意,因而相比于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行为,其危害性要小很多,认为这里的“过错”应当是除去“过失”的。
3、申请人与登记人员共同侵权导致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论其主观心态如何,只要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责任。既然两者是共同侵权,那么必然要符合共同侵权的行为要件,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两者对于自己的行为是有清醒认识的,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所以,这样的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应当以是否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失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因为其主观心态的判断已经没有必要了。
综合上面所说的,异地登记不当只要给权利人造成损失,对于权利人也是有权利追究他人的过错,但谁来承担此过错就要看在登记时是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误,还是申请人给的信息错误,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调查清楚,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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