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合同法律责任有什么区别?
一、侵权责任与合同法律责任有什么区别?
《合同法》已经失效,相关内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根据现行法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别具体如下:
1、归责原则不同
(1)侵权行为以故意或过失为要件,而其过失是以抽象轻过失为标准,而在债务不履行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不得预先免除外,当事人可约定对抽象轻过失的不负责任;
(2)合同违约职责适用严格职责或犯错推定职责,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受违约职责。
2、举证责任不同
(1)一般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被害人应证明行为人的过错,但在无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无需证明债务人的故意或过失,只要证明合同确实存在及债务人未按约履行义务即可,如有损害,证明损害的存在。债务人除根本否认未履行债务或证明其已履行外,只有证明债务不履行时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才能免责。
(2)不过,在合同职责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无犯错,否则,应承受违约职责。
3、赔偿范围不同
(1)侵权责任的赔偿数额不能事先约定.在确定赔偿范围时,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而违约的赔偿额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如果债权人实际所受的损害超过了约定数额,就不能请求赔偿。
(2)合同违约责任仅限于对正常的积极利益的损失负责;而因故意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害,债务人不得主张抵消,但在债务不履行时,债务人可以以其对于债权人有同种类的债权而抵消。因此,债权人选择侵权之诉就可以预防债权人抵销权的发生;
4、义务内容不同
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识和利益关系确定的但是,在侵权做法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
5、职责构成要件和免责要求分别
在合同违约职责中,做法人只要实施了违约做法,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受违约职责。通常来说,违约可否导致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职责的成立。
但是在侵权职责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职责成立的前提要求,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职责的产生。
二、侵权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竞合怎么办?
1、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判断选择行使请求权,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责任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责任之诉。二者均以损害赔偿为给付内容,故债权人不得双重请求。受害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但是如果在合同关系形成以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会同时存在,对于此种责任竞合的情形,受害者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选择要求侵犯自己权益的公民、或者是单位承担何种责任,也即受害者并不能同时要求他人向自己同时承担违约、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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