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交付指示的条件有哪些?
一、书面交付指示的条件有哪些?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
二、动产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现实交付是指直接占有权的转移。因交付方式的不同,在现实交付的情况下,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又可分为4种:一是由出卖人送货上门的,由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然后由买受人验收,将买受人验收合格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二是由出卖人代办托运的,将出卖人办理托运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三是由出卖人邮寄的,将出卖人办理邮寄手续结束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四是由买受人自提的,将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其中包括双方约定的时间或者一般认为合理的时间)视为交付时间。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是指不以标的物本身的实际交付为标志,而以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据(如仓库出货单、提货单等)的交付为标志。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将相关单据予以交付,标的物所有权便发生转移。
3、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在签订买卖动产合同之前,交易双方即约定标的物已为买受人占有,合同生效的时间即为标的物交付时间。
4、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卖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在一段时间内仍需要继续占有标的物,此时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买受人暂时实现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而不是立即实现对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占有改定包括当事人之间转移所有权的合意和使买受人暂时实现间接占有的合意。第五种是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动产交付的相关事项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或者对书面交付的情况不能认定的,则还需要对指示交付的具体内容进行认定,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合法的处理和认定。
-
签合同盖章了没签字还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解答:有效。律师解析:合同上盖了公章没签字是有效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
-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是哪些
律师解析: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有:1、乘坐的权利;2、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的义务;3、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4、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
-
《民法典》规定要如何认定加工承揽合同
律师解答:按照合同内容。律师解析: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定作方,定作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法律规定如果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
什么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转租房屋
律师解析: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关于转租法律效力的基础性法律规定。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