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货物的合同吗?
1、根据《民法典》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货物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定义】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民法典》之中其他与仓储合同有关的规定
《民法典》
第九百零五条 【仓储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第九百零六条【危险物品和易变质物品的储存】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负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第九百零七条【保管人验收义务以及损害赔偿】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零八条 【保管人出具仓单、入库单义务】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仓单、入库单等凭证。
第九百零九条 【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第九百一十条 【仓单性质和转让】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第九百一十一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有权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危险通知义务】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三条【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确时仓储物提取】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九百一十五条【储存期限届满仓储物提取】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第九百一十六条【逾期提取仓储物】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第九百一十七条【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一十八条 【适用保管合同】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与保管合同不一样的是,仓储合同一定是有偿的合同,至于仓储费需要在什么时候支付,可以由存货人、保管人协商后确定。而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对于保管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的情形,若保管物因保管人的过失受损,且损失不严重,那么保管人一般不需要担责。
-
怎样写技术培训合同模板的范本
律师解析:撰写技术培训合同模板的范本方式是,首先要写明技术培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技术培训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技术培训合同的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法定和约定的其他内...
-
网络广告能认定是合同要约吗
律师解析:网络广告可以认定为合同要约,但是需要注意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符合下面要约条件的,就属于合同要约:1.内容具体确定的;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网络广告可以认定为合同要约,但是一般是属于要约邀请的,只是需要注意...
-
买卖合同能如何防范欺诈行为
律师解析: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防范:一、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二、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三、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四、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五、对恶意履行的防范;六、对用支票进行支付应按...
-
可撤销的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什么
律师解析:合同可撤销的情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3、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订立显失公平的。法律依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