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解散公司诉讼事件有哪些?
一、解散公司诉讼事件有哪些?
解散公司诉讼事件有因为公司持续发生经营困难,连续两年没有盈利的情况之下,可以提起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A、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如果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由于这些情形不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提起的事由,在起诉受理环节就会被拒之门外。
B、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所提出的清算申请是不予受理。清算事项,只能在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自行组织清算或者另行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
C、人民法院在受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时,还是会对公司法所规定的“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个前置性条件进行审查,审查这个条件是否成就,但只要起诉股东,在诉状中只要有已经采取了能够采取的其他方法而不能得到解决,“不得不”寻求司法救济的表述就可以了,也就是说法院对这个情形的审查更多的只是形式上审查,该前置性程序的意义更多在于其导向性。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公司解散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比如说如果通过召开股东会或者是股东大会等相关的情况作出决议解散公司完全是可以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不解散,但是如果准许存续下去会导致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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