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清算责任承担有哪些?
成立清算组很多时候是由法院方面成立,只有符合标准的人才能担任清算组的成员,之后清算组成员在履行自己职责时,也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的话就会导致行为无效,严重的甚至还会构成刑事犯罪。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组成员在执行管理、清理、估价、变卖公司财产过程中难免不会有人从中得利,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收受、不得有其他非法收入,如在清算期间,清算组成员实施了非法行为,知情者应当举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核查债权、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提交债权人的授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种通常的民事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诉范畴,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无异于一般的民事代理;破产治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无论为诉讼的或非诉讼的,其行为后果均实际地回属于破产当事人一方,而不回属于自己。因此,最贴近民法中的代理关系,破产治理人无疑属于代理人的范畴。
涉及到在清算过程之中,如果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严厉处罚。并且很有可能会要按照实际公司损失内容,或者是在债权人损失的内容,来对其进行相关的赔偿。首先公司是对清算组有着充分信赖的,清算组成员应该恪守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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