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拿到安置补偿,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吗?
案情概况
光山县人民政府于2007年将海营路贯通工程列入该县重点工程项目,并成立了光山县海营路贯通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居民张某某等四人国有土地上的合法房屋因该重点工程项目面临征收。2007年10月27日指挥部制订了《***拆迁安置补偿方案》。2008年2月12日光山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张某某等四人的土地均位于该拆迁改造区域范围之内。2008年2月15日,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请光山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张某某等四人尚未被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光山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了该方案。四人对该批复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维持了该批复。张某某等四人遂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院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光山县人民政府在张某某等四人土地房产未经拆迁安置补偿的情况下,作出《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同意光山县国土资源局拟定的将涉案土地以毛地进行公开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违反国办,发(200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前管理的通知》关于“禁止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的规定,属程序违法,并对张某某等四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因(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2-35号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涉案土地涉及公共利益,判决撤销《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本院依法确认《关于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涉及张某某等四人合法权益的部分违法。张某某等四人可依法通过其他法律程序主张损失赔偿。
裁判要点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房地一体原则,即房屋和土地应当天然不可分割。未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就直接出让其土地使用权,是当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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