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信息被冒用,婚姻关系不成立——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二
作者: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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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1年4月,周某某与男友张某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周某某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便借出嫁外省的表姐周某的身份证以周某的名义与张某进行了结婚登记,所用的照片仍然是周某某本人照片,之后张某与周某某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初,表姐周某欲回乡买房,被告知婚姻登记信息有误不能贷款,才得知18年前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周某某冒用于结婚登记。2019年5月,表姐周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民政局2001年4月的婚姻登记,两审法院均以超过行政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7月,表姐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张某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亦没有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进行结婚登记,更没有共同生活,双方的婚姻基础并不存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遂判决周某与张某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某凭判决书到民政局办理了更正登记。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存在“被结婚”现象,例如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结婚登记。究其根源,大多是因原婚姻登记系统不完善,尚未加入全国联网,结婚登记人为审查不严所致。多数“被结婚”受害人,对自己是婚姻当事人并不知情,但错误的婚姻登记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关系产生严重影响。
根据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而结婚登记错误又不属于《婚姻法》第10条规定的无效婚姻以及第11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因此,主张婚姻登记错误的一方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权利救济。不过,在超过行政诉讼时效,行政诉讼得不到支持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权利救济。这样做不仅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精神,也为行政机关主动纠错提供了依据,避免“被结婚”受害人陷入无法寻求权利救济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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