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女青年“莫名”背上“婚史”状告民政局
29岁的未婚女青年徐倩(化名)偶然在民政部门发现,自己与一名陌生男子杨某于2017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接着又在2018年1月30日登记离婚。而相关资料显示,她办理结婚登记的时间,其人在国外,有出入境记录为证,根本不可能与杨某办理结婚登记。
既然徐倩本人没去办结婚登记,陌生人是出于什么动机,又是怎么拿到她的身份证件和照片去登记结婚,接着又迅速离婚呢?
莫名背上“婚史”双方各执一词
为了撤销这段“婚史”,徐倩将民政部门告上了法院。她认为,民政局审查不严,造成自己与陌生人杨某登记结婚、离婚,作为一个20多岁的未婚女青年,她的婚姻状况竟成了离异。
被告民政局表示,徐倩与杨某结婚登记的材料都是自愿提交的,民政部门进行了细致的形式审查,没有违法情形。而且,民政局认为结婚登记必须提交户口本、身份证、结婚登记用的证件照,这三份文件同时丢失又被人冒用结婚登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文件即使不是徐倩本人提交,也是经其授意提供给民政部门的。
在诉讼过程中,为了证明自己没有去登记结婚,徐倩向法院申请进行对自己结婚登记表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结果显示,登记表上的签名确实不是徐倩的字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多方寻找那个与徐倩登记结婚的北京人杨某。可是,杨某常年不在户籍地居住,始终联系不上。这时徐倩才向法官坦陈,她曾因为想办北京车牌,把证件都按照要求给过非法中介。
徐倩是外地人,因为想办北京车牌,就花钱找了“车虫”,并按照非法中介的要求把证件都给了对方。但徐倩表示她并不知道非法中介是用假结婚过户的方法来办车牌,用于结婚登记的照片是用她的照片合成的,结婚登记表上的签名也不是她本人的字迹。
民政部门对此表示愤慨,认为徐倩和杨某视国家行政机关和结婚登记为儿戏,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应被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徐倩的诉讼请求。
赢了官司或上婚姻失信“黑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分别对出借居民身份证、户口证件的行为予以禁止性规定。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倩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将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借给案外人,导致杨某与他人持徐倩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法院查明,杨某与他人冒用徐倩身份证件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徐倩并未与杨某共同前往民政局,因此结婚登记行为不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因民政局已为徐倩和杨某办理离婚登记,被诉结婚登记客观上已不存在。法院审理后确认其确实被人冒名顶替办理结婚登记,最终确认结婚登记违法。
虽然赢了官司,但民政部门表示,会参考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相关文件来处理此事。如果上了婚姻严重失信“黑名单”,将在评先评优、融资授信、认证融资等诸多方面受到影响。
用婚姻钻空子得不偿失
近年来,将“婚姻”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工具的事情屡有发生,特别是在购房、拆迁、入学等方面。婚姻是神圣而庄严的事情,应以共同生活、爱情为意愿,纯粹为了过户车牌而结婚、离婚,不仅有违公序良俗,严重者更涉嫌违法犯罪。
以“婚姻”为手段过户京牌指标,看似“天衣无缝”,实则“后患无穷”。私下签订协议买卖车牌,有的人交钱却拿不到车牌,有的人结婚容易离婚难。“车虫”们提供所谓的《汽车指标租赁协议》《婚内财产协议》一纸空文很难被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涉及灰色交易地带,无论是指标出售的个人还是购买者,都将面临同样的法律风险。对于个体而言,只有以严肃的态度对待“人生大事”,杜绝利用婚姻钻社会规范的空子的错误想法,才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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