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大竹县律师
【案情】
腾某系某信用社职工,2010年5月至9月,腾某在担任该信用社出纳员期间,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的手段,先后与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6份,共计贷款22万元。信用社发现后责成腾某到期收回贷款,并对上述6笔贷款由信贷员和信用社主任补签了审批手续。腾某将以上贷款自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直至案发尚未偿还。
【分歧】
对于此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腾某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资金的主观故意明显,客观方面采用冒用他人名义的手段,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93条,构成贷款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本单位出纳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据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1条,构成职务侵占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腾某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贷款诈骗罪和骗取贷款罪,客观表现方面并不需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行为人仅仅表现为采取编造虚假理由等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贷款手段,其骗出的贷款是据为己有。本案被告人客观行为上确采用隐瞒真相的方式,但如果不是利用其担任信用社出纳的便利,利用信用社贷款审批的漏洞,根本无法取得贷款。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大竹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职务侵占虽然亦是利用其职务之便,侵占的对象也是本单位的资金,但其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本案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资金挪归自己使用或借给他人后,承诺所有贷款归由其负责偿还,并无非法占有故意,故亦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结合本案,首先,被告人系本单位的出纳员趁本单位制度管理混乱之机,冒用他人身份证,与信用社签订了6份借款合同,从而将信用社的资金挪出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其次,当被本单位发觉后,便责成其收回,其相关责任人并在审批栏内补签相关手续。这说明,该贷款贷出完全是被告人利用其职务便利得逞的。否则,上述贷款是无法贷出的,且被告人承诺以上贷款由其负责偿还。因此,本案认定被告人构成挪用资金罪更为准确。
-
杭州刑事律师,明知是赌博网站还提供帮助?开设赌场罪共犯了解下!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和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等,收取服务费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的,收取...
-
刑事律师罪名解读,非法采矿罪
刑事律师罪名解读:非法采矿罪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
-
以案说法︱离婚调解书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后能否反悔‖大竹县律师
原创连州法院连州市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婚时签订离婚调解协议书,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其后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可否撤销赠与,受赠人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房屋到底归谁?近日,连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0日,黎某与邓某经连州法院调解离婚并签订了...
-
沈阳律师说法,老师没收学生手机是否犯法?
手机是学生的合法财产,学生对于该手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但是老师没收的行为是否违法,可以区分以下情况:1、教师没收手机后直接交与学生家长在该种情况下,教师是基于对于学生的管理进行的行为,没收手机虽然短暂让所有权人失去了对于所有物的占有和处分,但由于教师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