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婚姻闹危机,调解疏导释矛盾——省法院省妇联联合发布2020年度江苏婚姻家庭典型案例之四
作者: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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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江某(男)与戴某(女)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江某常年在外地工作,结婚之初夫妻感情甜蜜,并未受到空间距离的影响。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戴某开始抱怨江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不照顾家庭,性格木讷,不会讨人欢心。江某心有愧疚,却不善表达,夫妻关系日渐淡漠。2020年1月,戴某心灰意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长期分居两地、互不尽夫妻义务,现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随江某生活,戴某支付抚养费。戴某因子女抚养问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仍存有感情,遂引入家事调解员、心理疏导员介入案件审理,经过多次调解和心理疏导,夫妻二人重归于好。此案以戴某主动撤回起诉及上诉完满结案。
【典型意义】
家事纠纷涉及家庭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当事人的情感、伦理、道德问题,具有高度的人身性、敏感性和社会性特点。家事审判工作的根本目标是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要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对出现危机的婚姻要履行婚姻关系修复的职能,对彻底无法挽救的婚姻要注意依法维护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本案中,二审法官洞察到夫妻双方感情有修复可能时,积极引入心理疏导员、家事调解员,利用其专业特长对当事人予以耐心劝解疏导,成功促进危机婚姻向和谐婚姻的转化,避免家庭破裂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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