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虎丘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
大兴区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工作,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关于发布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
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属物和附属设施设备),应依据本办法,按照公正、公开、结合实际的原则予以补偿。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内,拆迁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只针对地上物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
第四条被拆迁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以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确定。
第五条利用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拆迁造成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
(一)营业执照合法有效且执照上标明的营业地点为被拆迁房屋。
(二)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且能够出具连续一年以上的纳税凭证。
(三)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实际用于生产经营。
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的合法性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税务部门的确认为准。
营业面积按被拆迁房屋实际建筑面积60%予以确认,2009年2月19日区政府控违大会后建设完成且未取得规划部门审批手续增建的部分不予认定,不作为确认营业面积的基数。
第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其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计算;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七条下列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补偿补助:
(一)经土地管理部门认定为非法占地的;
(二)经规划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设的;
(三)2009年2月19日区政府控违大会后建设完成且未取得土地、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
第八条2006年3月17日区政府控违大会至2009年2月19日区政府控违大会之间建设完成且未取得土地、规划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本着鼓励自拆的原则,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恢复地貌并经验收合格的,可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一定的拆除费。拆除费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对不予补偿补助的非住宅房屋,本着“先拆违、后拆迁”的原则,由建房人自行拆除并恢复地貌。不履行拆除义务的,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条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助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对骗取补偿补助款等违法行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其它特殊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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