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对方全责,如何索赔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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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如何索赔
1、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3、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4)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5)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6) 有其他过错的。
一般来说只,只要是发生了交通肇事事故的话,并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了责任方,那么责任方就需要向受害者进行一定的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或者是没有能力进行赔偿的话,可以将名下的财产进行出售,如果责任方拒绝执行的话,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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