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中持械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聚众斗殴中的持械是怎么定义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在聚众斗殴罪中规定了四种加重情节,但是实践中对持械聚众斗殴的把握判断五花八门,莫衷一是,造成了大量的案件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
应该说,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与我国没有中央层面的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有很大关系,我国在最高司法机关层面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对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提出了简单的指导意见,没有关于聚众斗殴罪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任何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这个问题上除了前述立案追诉标准外,也无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持械”的认定没有任何帮助。
对于何为“持械聚众斗殴”,周道鸾、张军主编的《刑法罪名精释(第四版)》认为,“主要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使用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进行斗殴”的情形。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权威的观点。该观点强调,一是必须实际使用,二是限于棍棒、刀具以及各种枪支武器,至于是为什么限于以上器械,有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则没有给出理由。至于是事先准备的,还是现场随手拾取的,则没有提及。
《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第五版)》在这个问题上的见解是“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者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这里所说的凶器是指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根据该观点,在实际使用上与前述观点没有区别,但是对于“械”的界定没有具体限制,只要是“足以造成伤亡的危险器械”都可以,而且是不限于携带,也包括现场利用。
《百罪通论》虽未对“械”作出明确界定,但明确提出“行为人在聚众斗殴过程中从对方手中夺得器械而使用或者在斗殴的现场随手找到器械而使用,都不能认定为持械,因为这里行为人缺乏持械斗殴的故意。”这一点有别于《刑法分则实务研究》的观点。
-
七天通知存款,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挪用公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
关于农民土地的纠纷
关于土地确权的农民纠纷关于土地确权的农民纠纷办法:第一解决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第二解决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我想问一下酒驾摩托车怎么处罚
我想问一下酒驾摩托车怎么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
挪用公款罪的起刑点
挪用公款罪起刑点为多少年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十...